星期四, 5月 24, 2007

新聞眼》沒有充分證據 沒有真相

既然是法律,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形下,強判無期徒刑不僅損傷了法律的尊嚴,也傷害了台灣的司法。

何時台灣的法律才能做到公平公正,並可受眾人評論呢?想到這讓人不得不聯想到 "因無直接證據改判無罪 美國辛普森殺妻案"。

所以,不論李泰安是否犯刑,在法律的無罪推論下都不該是這不明不白的結果。

紛擾不休的台灣...,讓我無言...

Ange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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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眼》沒有充分證據 沒有真相
【聯合報/本報記者黃宗裕】
2007.05.24 03:45 am


眾所矚目的南迴鐵路搞軌案昨天宣判,一如外界所預期,李泰安果然是「死罪可免,活罪難逃」,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。法律講求證據,李泰安如果真有參與犯案,判死刑都不過分;如果他並未犯案,就應還其清白。而非僅憑法官心證,在死罪與活罪之間以折衷的方式量刑。

李泰安被處無期徒刑,合議庭的理由是他雖惡性重大,但並非首謀。就事論事,為了詐領鉅額保險金,不顧廣大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,製造骸人聽聞的意外事故,甚至以謀害親人的手段達成目的,是泯滅人性的行為;類似案子,不乏判死刑的先例。

法院顧及社會觀感量刑,關鍵在於證據不足以一棒打死。譬如判決書指李雙全與李泰安共謀詐領保險金,但兩人如何共謀,沒有交代。最重要的注射毒物證據,判決書也僅能說是「破壞凝血功能」的不明毒物,而未指明是蛇毒,還是其他毒物。

判決書指李泰安未搭火車,先到現場破壞鐵軌,但他如何到現場,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說明。至於他有沒有搭火車?證人說沒有看到。

判決書說,火車翻覆是人為破壞,且引用各種鑑定報告證明確實鐵軌遭到破壞;但到底是不是李泰安所為?所謂破壞鐵軌的工具,沒有驗到李泰安指紋或DNA反應。

「破壞鐵軌讓火車翻覆、再製造命案詐領保險金」,是百年奇案,理當查個水落石出。對於檢察官、法官的辛勞及內心煎熬,社會大眾可以體會。不過社會大眾也期待一個有充分證據佐證的真相。

【2007/05/24 聯合報】

2 則留言:

whiteknight 提到...

報紙報沒有證據真的沒有證據
法官在沒有證據下敢判嗎
我相信法官不會說沒有證據
要聽雙方說詞

Angel 提到...

每人看的點線面不同,我只看到硬塞找個犯罪人檢方,以及不願採信法醫的判斷,只採信台大的檢驗結果的法官,連判決文都交代不清楚,實在無法服人。

我只相信,讓證據說話。

台灣的司法已死。(身邊太多例子)

Angel